《天津市中医药条例》11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要设置这几个科室!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一号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研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健康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津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市完善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本市大力推进中药产业特色发展,提高发展活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药,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