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师法草案二审 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药网6月8日讯 医师法草案二审稿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社会关注的暴力伤医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医师权利保障,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暴力伤医问题不仅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也严重损害了医患关系。今年1月提请审议的医师法草案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职责。  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围绕保障医师权利作出进一步规定。  比如,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明确禁止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此外,针对“过度医疗”等医生执业行为规范问题,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当以其中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同时,  草案二审稿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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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6月1日执行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地位

      医药网6月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为乡村医疗卫生行业带来哪些变化呢?  1.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受法律保护  很长一段时间来,经费不足成了制约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因素之一,总给人一种“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的感觉。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或将改变一些问题,毕竟这是法律,其效力远比行业法规、指南等更有说服力。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毫无疑问,乡村医疗卫生健康行业获得各级政府的支持率会越来越高,不能可干可不干。  2.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水平提高  笔者在农村从事医疗工作近30年,从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制约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除经费外,就是人才参差不齐,难用一个制度管好这些人。  比如,一个镇范围内假如有25名乡村医生,从小学未毕业到大学专科的学历都有,年龄从20岁左右到60多岁都有,如何用一套方案来让这25人都听懂并干得好?这本身就是一道难题。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有“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的规定。也就是说,未来的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必将通过培训、进修等模式走向质量一体化上来。  此外《乡村振兴促进法》还规定,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仅这一规定就能将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水平提高,毕竟法律赋予的鼓励并非空话,必将付诸行动。  3.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待遇提高  很长时间以来,制约县乡村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不只是人才不足,还有留人难问题,这个问题的直观原因是,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待遇不高。  《乡村振兴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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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又一地招村医 给编、给钱、上保险

      医药网5月28日讯 5月25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补充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乡村医生人才队伍扩充再迎利好消息。  《通知》明确,2021年底前,在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同时,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补充到位,实现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岗位人员。  给编、同工同酬、五险一金  《通知》明确,实行“乡村医生岗位管理”,按照区定岗、乡管理、村使用的原则,即定岗不定人,以吸引符合资质人员自愿到乡村医生岗位提供服务为目标。  1.充实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力量  通过“强镇带村”方式补充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不足。一是可统筹区域内编制资源,将长期闲置的事业编制优先用于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乡镇卫生机构人员不足,再派驻村卫生室提供服务。  二是采取编外用工、合同制管理方式补充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并派驻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在满足村级卫生服务同时推进镇(乡)、村一体化管理。  2.提升新进入人员岗位待遇  要保障新进入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派驻村卫生室人员的待遇,实现与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同工同酬,享受“五险一金”。  3.适当突破现有乡村医生岗位待遇  各区可结合实际,对偏远山村或条件艰苦等难以吸引人员的乡村医生岗位,可适当突破现有政府购买服务水平(3500—5500元/月),确保人员补充到位。  灵活就业方式,能者皆可入职  《通知》采取多种方式补齐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包括公开招聘、上级医疗机构派驻、订单定向免费培养、返聘退休医务人员等。  为切实解决人员数量问题,对于各涉农区情况不同,《通知》还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性,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选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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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村医队伍大洗牌,涉及证书、待遇、养老……

      医药网2月25日讯 2月2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四大点第11条明确提出,加快乡村公共服务人才培养,里面涉及乡村医生待遇、补助、养老、学历及卫生院人员编制等问题,值得关注。  村医参保、落实补助、提高待遇  《意见》提出,要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待遇、补助和养老是大多数村医三大心病,其实他们的诉求很简单,即“劳有所得,老有所依”。  此次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的确,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的落实及落实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有真正做到,村医的心里才会更踏实,工作起来也会更有干劲。  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引导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换句话说,今后只有乡村医生证或乡村全科助理医的村医所享受的红利将越来越少,村医队伍正在朝着高质量、高学历的方向发展。  每5年动态调整卫生院人员编制  按照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允许编制在县域内统筹使用,用好用足空余编制。  再一次说明,去编化在基层医疗机构实行的可能性不大,相反是在提高占编率。同时,还保障了待遇的公平性,《意见》强调,要强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实行“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  合理核定基层医疗机构工资总量和水平  虽说是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但据业内人士透露,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标签:村医
    2021-11-03
  • 互联网诊疗禁止统方、补方!线上处方迎强监管!

    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效为1个月。意见稿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对现阶段的互联网诊疗提出了全新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互联网医院迈入强监管新时期  互联网诊疗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诊疗更是发挥出难以磨灭的作用。据国家卫健委规划信息司统计,国家卫健委属管医院互联网诊疗彼时比同期增长17倍,一些第三方平台互联网诊疗咨询增长20多倍。  自2015年全国互联网医院诞生以来,在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下,互联网诊疗发展方兴未艾。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6月,我国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超过1600家。“互联网+医疗”带来的创新成果不言而喻,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互联网客观存在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征,互联网诊疗亦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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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自检能力要求  (一)总体要求  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二)检验能力要求  1.人员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  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

    2021-11-03
  • 国家药监局修订抗病毒糖浆、胶囊等10个剂型说明书

      10月12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抗病毒糖浆、胶囊、软胶囊、丸(浓缩丸)、滴丸、片、泡腾片、咀嚼片、口服液、颗粒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  具体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抗病毒糖浆、胶囊、软胶囊、丸(浓缩丸)、滴丸、片、泡腾片、咀嚼片、口服液、颗粒的处方药、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1、2),于2021年12月2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  抗病毒糖浆、胶囊、软胶囊、丸(浓缩丸)、滴丸、片、泡腾片、咀嚼片、口服液、颗粒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泻、腹痛

    2021-11-03
  •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三、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

    标签:儿童;化妆品
    2021-11-03
  • 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2号)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该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6日

    2021-11-03
  • 6类药“上榜” 国家卫健委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有六类药物上榜“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这六类药物包括:辅助用药、抗肿瘤药物、抗微生物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肠外营养药物等。专家指出,这6类药物在临床中常用,医生、药师应作为用药时关注的重点。需要注意的方面有:  一、抗微生物药物  使用抗微生物药应注意以下几点:  无指征用药问题较为突出,如发热原因未明,却在医生开具的处方中见有抗微生物药物,若患者是感染病毒、真菌等使用抗微生物药物没有治疗作用,反而会诱导产生耐药菌株。尤其是新生儿及小儿用抗微生物药物更要有明确指征,不能随意应用。  预防使用抗微生物药物应在24小时,最晚不超过48小时停用,但目前普遍存在“不能及时停用”的问题,延长用药时间并不能增加预防感染的效果,只会增加诱导细菌耐药的风险。  二、质子泵抑制剂  质子泵抑制剂(PPI)临床应用参考建议如下: 预防性使用质子泵抑制剂应严格掌握使用指征,一次只需使用一种质子泵抑制剂。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可由静脉用药序贯调整为口服用药,当患者病情稳定,可逐渐停药。长期使用质子泵抑制剂,应采取处方精简原则。不建议使用质子泵抑制剂进行化疗相关恶心、呕吐的常规预防,仅在合并上消化道症状时可酌情短期使用。  三、抗肿瘤药物  价格昂贵的新型抗肿瘤药物,如免疫治疗药物以及靶向治疗药物成为重点监测的品种。特殊情况下使用需要有充分的循证证据。  四、糖皮质激素  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如避免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合理制定糖皮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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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下任务了!11月底前,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

      “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双通道”药店的落地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  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  为缓解医保谈判药品“落地难”问题,今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表示,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这项新政的核心将定点零售药店也纳入谈判药品保障的范畴,医保支付为零售渠道销售的谈判药品买单。  截至5月31日,92个国谈药品在全国8.4万家定点医药机构配备,其中定点医疗机构3.2万家,定点零售药店5.2万家。  此次《通知》不仅对“双通道”药店落地时间作了明确要求,文件还提出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遴选准入、患者认定、处方流转、直接结算和基金监管等措施,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

    标签:双通道;医保
    2021-11-03
  • 医保最新进展 耗材管理办法拟于年内印发实施

      2021年医保目录调整在即,近日两部门联合发文提出国家医保谈判进入常态化、精细化,谈判药品“应配尽配”。这意味着,每年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成为常态。随着医保支付标准的逐步确定,多元化的医保支付方式正在形成。与此同时,医保耗材管理办法也将出台。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0号(医疗体育类263号)提案答复的函》,对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医保制度改革的提案》进行了答复。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每年动态调整,目前多数省份已完成第一批40%省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全国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将实现基本统一。  目前国家医保局一方面通过目录准入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另一方面通过与招采价协同,制定了部分药品的支付标准。同时,今年底前30个DRG试点城市+71个DIP试点城市全部进入实际付费,全国统一的、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复合门诊支付方式正在形成。  另外,《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办法》拟于年内印发实施。  基本医保耗材管理办法拟于年内印发实施  2020年7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规定了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原则、条件、程序,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每年动态调整。同时,着手起草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拟于年内印发实施。  另外,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对各省增补权限作出规定,要求各省用3年时间,逐步消化本省原按规定增补的乙类药品。目前,多数省份已完成第一批40%省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全国基本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将实现基本统一。  近两年,国家医保局对

    标签:耗材;医保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用耗材集采下一步方向

      9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4号(医疗体育类504号)提案答复”的函,释放重大信号,涉及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下一步工作考虑、医药、医疗、医保领域的衔接等内容。  对于“推进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研究后,决策如下:  继续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药品集采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吸收地方好的做法,结合高值医用耗材特点,开展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从1.3万元下降到700元左右,大幅挤出中间环节水分,显著减轻患者负担。全国患者已于2021年1月用上降价后的产品。目前,采购进度符合预期,中选支架供应平稳。  目前,已启动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正在积极筹备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6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指出,将指导推动地方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盟采购是一种高效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区域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问题解决,把局部的经验变成全系统的智慧,进而转化成整体治理效能。目前,所有省份均以独立或联盟形式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导引导丝、骨科创伤类、吻合器、补片、胶片、冠脉球囊、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  同时,国家医保局指出,为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进一步拓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医保局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共同印发

    2021-11-03
  • 国家药监局修订注射用阿洛西林钠、甘草酸二铵制剂药品说明书

      9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注射用阿洛西林钠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1年第108号)和修订甘草酸二铵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1年第107号)。  原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注射用阿洛西林钠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1年第108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注射用阿洛西林钠说明书的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注射用阿洛西林钠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1年12月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注射用阿洛西林钠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下修订为以下内容:  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瘙痒、荨麻疹、红斑、斑丘疹、多汗、血管神经性水肿(如口舌咽水肿、

    标签:说明书
    2021-11-03
  • 国家重点监控目录锁定抗癌药、抗生素、PPI等六类药物!

      医药网9月6日讯 9月3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或许意味着第二版国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也即将出台。  《规程》明确,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应当是临床使用不合理问题较多、使用金额异常偏高、对用药合理性影响较大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重点包括辅助用药、抗肿瘤药物、抗微生物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肠外营养药物等。  调出药品还需地方监控至少1年  2019年7月1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将20种药品的使用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各省在此基础上,对其略有调整。  与第一批目录共纳入20个品种相比,本次调整后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将增加至30个。因为《规程》明确,纳入国家版重点监控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一般为30个,目录更新调整的时间原则上不短于3年。而在被重点锁定的药物类别中,抗肿瘤药物、质子泵抑制剂赫然在列。  随着我国癌症发病人数的增加,药品监管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创新药物研发上市,肿瘤创新药成为了药企重金投入的热点领域。围绕细分市场和临床需求,真正以患者为中心,严肃合理使用和良性市场竞争,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在这一治疗领域,受到重点监控的更多的应该是肿瘤疾病治疗的辅助用药,比如胸腺、免疫抑制剂等类型的产品。  而在消化系统化学药类别中,质子泵抑制剂的使用频率最高。据米内网数据显示,在化学药销量Top 10产品中,临床常见的艾司奥美拉唑、兰索拉唑、奥美拉唑、泮托拉唑等均在列。以艾司奥美拉唑为例,近几年来该药在中国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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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医药网9月2日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8月26日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负责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以及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等的技术审评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核查

  • 山西省药监局发布“肾精子、酒五味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医药网9月2日讯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肾精子”等2个品种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通告  〔2021〕72号  按照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作领导组部署,我局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相关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肾精子、酒五味子”2个品种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并经复核及审定会专家审核,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经研究,决定对2个品种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来信、来电提交反馈意见。  联 系 人:杨银治  电 话:0351-8383542  电子邮件:shengjuzcc@163.com  收文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5号  邮 编:030031  附件:肾精子、酒五味子2个品种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主动公开)  肾精子  Shenjingzi  本品为牛科动物牛Bos taurus domesticusGmelin或猪科动物猪Sus scrofa domestica Brisson的干燥膀胱结石。宰杀猪或牛时,如发现有结石,取出,洗净,阴干。  【性状】猪源性肾精子 本品呈多呈类圆形或多面体圆形,大小不一,直径一般在1~3mm或更大;表面灰白色至暗黄白色,多有棱角,质酥脆,易碎,断面有多层明显层纹,多有核心。气微,味淡。  牛源性肾精子 本品多呈类圆形、椭圆形或不规则多角形,大小不一,直径一般1~20mm;表面类白色至暗黄白色,有的有棕色斑块,较光滑或有点状凹坑,略有光泽;质硬,断面坚实,层纹明显或不明显,多有核心。气微,味淡。  【鉴别】(1)猪源性肾精子 本品粉末类白色至暗黄白色。

    标签:中药饮片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医用耗材集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来了

      医药网9月1日讯 2021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各省在2021年12月底前,根据清单完成办事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清单包含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查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咨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自主查询三方面。  同时,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好差评”结果将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重要内容。  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价采中心发〔2021〕2号  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机制》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并发布本省办事指南  各省级集采机构要在省级医保局领导下,根据清单制定办事指南,内容包含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评价渠道等,同步规范线上和线下办理事项及办事流程。2021年12月底前,各省要完成办事指南的发布。  二、持续提升工作水平  各省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开展医保政务服务评价工作,做好与本地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2021-11-03
  • 盐酸林可霉素胶囊等46个药品注册证书被注销

      医药网9月1日讯 8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注销盐酸林可霉素胶囊等46个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104号)。  原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盐酸林可霉素胶囊等46个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盐酸林可霉素胶囊等46个药品注册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21年8月25日

    2021-11-03
  • 云南白药炒股巨亏15亿,东北制药、太极集团净利增幅超1000%!

      10月28日,云南白药炒股亏15亿的话题登上热搜。该公司前一日发布的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其实现营收283.63亿元,同比增长18.52%;实现净利24.51亿元,同比下降42.38%,其中第三季度净利润6.49亿元,同比下降63.94%。之所以增收不增利,主要是受到其炒股亏损15亿元的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0月28日收盘,医药生物板块共有173家企业披露了2021年三季度业绩预告。从已披露的公告来看,前沿生物、紫鑫药业等13家企业三季度净利润出现亏损,三生国健、哈药股份、未名医药等多家企业净利润同比实现扭亏。  此外,在已披露2021年三季报的各大药企中,哈三联、嘉应制药、东北制药、太极集团等表现亮眼,前三季度净利润增幅超1000%;迈瑞医疗、恒瑞医药等4家净利润超过30亿元,片仔癀净利润首次突破20亿元大关。  药品主业弱化 多元发展遇瓶颈  云南白药的三季报显示,其前三季度投资收益(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约为-11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下降396.58%,约为-15.55亿元,也就是说炒股亏了15亿元。  受该消息影响,截至10月28日收盘,云南白药报88.36元/股,跌3.83%,市值蒸发45.16亿元。早间开盘时该股一度跌超6%,盘中最低价达84元,为去年6月份以来新低。  在“炒股”之外,云南白药各个业务板块都遇到了业绩增长的烦恼,导致其整体毛利率下降。1998年起,云南白药开始了多元化之路,逐步形成了药品、日化品、中药资源和医药商业四大板块的业务格局。由于多元化发展,其传统的药品板块的收入占比持续下降,从2014年的26%下降到2019年的15%,销售额从50亿元下降至4

    标签:云南白药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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