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配备过渡政策收紧,“免配”取消!
医药网8月26日讯 5月份,辽宁省在《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到,“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这些药店可以“免配”执业药师,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代替。 不过,在辽宁省最新的通知中,这项过渡政策已经被取消了。如果从各地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来看,虽然都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但不少地方政策开始收紧,这不仅仅体现在人员配备方面,还有与之息息相关的远程审方。 取消 8月23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并没有上述“免配”的表述,也就是说取消了“过渡期内乡镇农村地区可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这项规定。 对此,辽宁省药监局表示,2021年5月17日-31日、6月3日-7日,辽宁省药监局分别向社会和局机关各处室征求《通知》意见,共收到5项意见建议,采纳4项、不予采纳1项。针对在乡镇农村地区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不利于提升药学服务质量等意见予以采纳,重新修订了《通知》。 同时,辽宁省在最新的通知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当然,在一些执业药师不足的地区,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