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确定!第五批国采31省执标时间一览

      第五批国采执标时间终于全部都确定了!  继之前分享的30省市之后,10月25日,北京市也公布了具体执标时间,确定于10月30日正式执行。  下面将全部31个省区执标时间汇总如下:  北京  10月25日,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发布《关于推进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有关工作的提醒》,根据北京市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拟于10月30日零时起,在采购平台统一调整第五批国家集采本市中选药品采购价格。  另外,据该公告说明,为保障工作平稳推进,平台中选价格调整后将设置过渡期,第五批国家集采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工作安排,将在过渡期内逐步完成,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关注通知公告。  下面附第五批国采北京市中选结果,其中多个药品是增补中选品种,如正大天晴的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珠海润都制药和合肥合源药业的单异山梨酯缓释胶囊、齐鲁制药的单异山梨酯缓释片、通用电气药业的碘海醇注射液、四川科伦药业的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注射液。  第五批国家集采(北京)中选结果(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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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国家药监局:依法加大对不合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为依法查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国家药监局2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溯源并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通知》要求,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其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上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应当重点调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原料购进与使用、生产记录、产品留样、销售记录等相关情况。  经查,不合格产品为被调查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被调查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时,应当组织对该企业库存或者留样的其它批次或者同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要求企业正式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溯源。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其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其现场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产品来源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应当依法协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现场调查、抽样检验、经营环节产品溯源、企业陈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组织彻查违法产品源头。  同时,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的化妆品经营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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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十四五”期间将实施临床重点专科“百千万工程”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以下为规划解读全文:  一、为什么要制订“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   “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我委与财政部联合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优质资源总量增加,促进了医疗资源均衡配置,提升了医疗技术水平和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党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为导向,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扩大医疗服务资源供给,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明确提出,以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作为“引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趋势”的重要内容,以专科发展带动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发挥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对促进公立医院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的作用,调动地方和医院的积极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十二五”和“十三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居民疾病谱、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情况,统筹考虑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医疗机构和不同专业的发展,制定了“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作出整体性、系统性、制度性安排,推动我国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工作进入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路径,形成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一是建设国际高水平临床专科。支持具有良好基础的

    标签:十四五
    2021-11-03
  • 广东医保局发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20〕7号)等要求,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20〕7号)等要求,通过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总书记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中医药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内探索形成了以中医药为特色、中西医结合救治的系统方案,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实践。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支持中

    标签:医保
    2021-11-03
  •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在总结2018-2020年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2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二、行动目标  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2‰,为如期实现“健康中国2030”主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健康更有保障。  三、行动范围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各级危重孕产

    标签:母婴
    2021-11-03
  •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11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要设置这几个科室!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一号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研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健康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津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市完善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本市大力推进中药产业特色发展,提高发展活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药,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标签:中医药
    2021-11-03
  • 国务院要求规划完善医疗保障:到2025年集采药品品种将超500个

      中新社北京9月29日电 (谢雁冰)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00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类以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9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规划》有关情况。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施子海在吹风会上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让民众用上更多新药、好药。  他介绍说,“十三五”期间,医疗保障事业深化改革创新取得新突破,创新开展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2018年以来,五批218个品种的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完成,中选产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54%,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改革实现了破冰。  在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方面,中选的冠脉支架价格降幅达到93%。近期实施的人工关节集采,髋关节和膝关节的平均价格分别从3.5万元(,下同)和3.2万元,下降到7000元和5000元,平均降价82%。“患者个人负担水平明显降低。”  施子海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连续3年调整了医保药品目录,目前有2800种药品纳入到目录之中。“十四五”期间,将继续动态调整优化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获益明显、经济评价优良的药品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药纳入到支付范围。  谈到如何推动医保公共服务更加便捷,他表示,要加快构建互联网、医保电子凭证等智能化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医保公共服务“网上办”“码上办”“视频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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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2号)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该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6日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彭韵佳)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国家医保局明确: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人群范围为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本次试点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和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等门诊慢特病病种。  通知明确,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就医地按照本地支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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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下任务了!11月底前,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

      “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双通道”药店的落地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  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  为缓解医保谈判药品“落地难”问题,今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表示,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这项新政的核心将定点零售药店也纳入谈判药品保障的范畴,医保支付为零售渠道销售的谈判药品买单。  截至5月31日,92个国谈药品在全国8.4万家定点医药机构配备,其中定点医疗机构3.2万家,定点零售药店5.2万家。  此次《通知》不仅对“双通道”药店落地时间作了明确要求,文件还提出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遴选准入、患者认定、处方流转、直接结算和基金监管等措施,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

    标签:双通道;医保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用耗材集采下一步方向

      9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4号(医疗体育类504号)提案答复”的函,释放重大信号,涉及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下一步工作考虑、医药、医疗、医保领域的衔接等内容。  对于“推进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研究后,决策如下:  继续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药品集采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吸收地方好的做法,结合高值医用耗材特点,开展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从1.3万元下降到700元左右,大幅挤出中间环节水分,显著减轻患者负担。全国患者已于2021年1月用上降价后的产品。目前,采购进度符合预期,中选支架供应平稳。  目前,已启动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正在积极筹备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6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指出,将指导推动地方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盟采购是一种高效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区域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问题解决,把局部的经验变成全系统的智慧,进而转化成整体治理效能。目前,所有省份均以独立或联盟形式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导引导丝、骨科创伤类、吻合器、补片、胶片、冠脉球囊、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  同时,国家医保局指出,为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进一步拓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医保局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共同印发

    2021-11-03
  • 两部门发文: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9月10日,按照深化医改工作部署,为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  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医保函〔202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对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深化医改工作部署,为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协同性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统一思想、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引导、管理和监督,自觉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常态化、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下同)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合理配备使用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

    标签:医保谈判
    2021-11-03
  • 两部门:医疗机构应建立“一站式”投诉解决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提高投诉接待处理人员服务能力,提升患者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细化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投诉接待处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  国家卫健委表示,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  国家卫健委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要加大“十应当”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患者监督,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整改。  附:  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  一、应当建立“一站式”投诉解决模式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投诉接待处理模式,实现门诊、病房等投诉解决“一站式”服务,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由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或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专门负责,达到统一受理、统一调查、统一协调、统一办理、统一反馈要求。  二、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标签:投诉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不得跨区域献血浆或流动献血浆

      “健康中国”微信公众号9月9日消息,为保障献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国家卫健委今天(9日)发布2021年新版的献血浆者须知,要求在献血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划定采浆区域内户籍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捐献活动;既往无献浆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固定献血浆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浆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申请献血浆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办理献血浆登记,经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领取《供血浆证》。  二、献血浆者只能在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献血浆,不能跨采浆区域献血浆或者流动献血浆。  三、献血浆时应当做到每个献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每次献血浆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供血浆证》,办理献血浆手续,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方可献血浆。固定献血浆者血液检测项目可先采后检。  四、献血浆者只接受单采血浆机采集血浆,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两次献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一年内累计献血浆次数不得超过24次。每次献血浆量不得超过600克(含抗凝剂)。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的新献血浆者需经乙型肝炎疫苗免疫。须知同时明确了献血浆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项目。

    标签:献血浆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出台限制性措施违背疫苗接种原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吴良有7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些地方为加快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出台了限制性措施,针对这一类情况,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要求各地对这种现象予以及时纠正。   “个别地区存在对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不允许进入超市、医院、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学生被拒绝入校等情况。”吴良有说,还有个别地区单位组织人员到外地接种。这些做法违背了接种的原则,也给群众造成不便。  吴良有表示,要按照知情、同意、自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并强调出台接种政策措施时一定要严谨审慎,认真评估,确保依法依规,严守安全底线。  据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各地用好健康码、接种码二码联查的措施,坚决杜绝将二码联查和强制性接种捆绑。  吴良有强调,疫苗接种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效手段,适龄无禁忌人群要应接尽接,这是公民履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义务,希望各地深入细致、尽心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保护好群众的健康权益。  中秋、国庆假期即将到来,公众如何安全出行?专家提醒公众在出行过程中依然要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保持一定的警惕性。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首席专家表示,在假期期间,不提倡聚集和聚会,尤其是不允许大规模聚集。公众在出行之前要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等级,如果是中高风险地区就不能前往,如果所在地是中高风险地区,也不能出行。   “在出行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戴口罩、勤洗手、保持手卫生、保持社交距离、不扎堆、不聚集,及时采取这些措施,是对个人的防护,也是对家人的防护,同时也是对公众健康负责任的表现。”说。

    标签:疫苗接种
    2021-11-03
  • 北京市:2021年版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

      9月3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文中还提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同时废止。  原文如下: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首都医科大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北京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与规模工作方案》要求,我委组织修定了《北京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北京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  (2021年版)  为进一步加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力度,满足基层社区卫生工作对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北京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与规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系统的全科医学转岗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全科的临床思维方式,熟练规范地开展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转诊、常见慢性病管理以及预防保健工作,达到全科医生岗位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工作满3年、已经取得临床(西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基层医疗卫

    标签:全科医生
    2021-11-03
  • 国家重点监控目录锁定抗癌药、抗生素、PPI等六类药物!

      医药网9月6日讯 9月3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或许意味着第二版国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也即将出台。  《规程》明确,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应当是临床使用不合理问题较多、使用金额异常偏高、对用药合理性影响较大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重点包括辅助用药、抗肿瘤药物、抗微生物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肠外营养药物等。  调出药品还需地方监控至少1年  2019年7月1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将20种药品的使用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各省在此基础上,对其略有调整。  与第一批目录共纳入20个品种相比,本次调整后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将增加至30个。因为《规程》明确,纳入国家版重点监控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一般为30个,目录更新调整的时间原则上不短于3年。而在被重点锁定的药物类别中,抗肿瘤药物、质子泵抑制剂赫然在列。  随着我国癌症发病人数的增加,药品监管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创新药物研发上市,肿瘤创新药成为了药企重金投入的热点领域。围绕细分市场和临床需求,真正以患者为中心,严肃合理使用和良性市场竞争,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在这一治疗领域,受到重点监控的更多的应该是肿瘤疾病治疗的辅助用药,比如胸腺、免疫抑制剂等类型的产品。  而在消化系统化学药类别中,质子泵抑制剂的使用频率最高。据米内网数据显示,在化学药销量Top 10产品中,临床常见的艾司奥美拉唑、兰索拉唑、奥美拉唑、泮托拉唑等均在列。以艾司奥美拉唑为例,近几年来该药在中国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

    标签:重点监控
    2021-11-03
  • 新规!严打违规违法行为 整肃医药市场秩序

      医药网9月3日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三份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行为将在新政策体系下得到全方位监管,医药领域长期存在的药品垄断、商业贿赂、违规报价等行业顽疾,必将得到监管部门重拳严打。  严打违规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医药行业一直是腐败重灾区,行贿受贿行为屡禁不止,影响较大的诸如天圣制药行贿案,恒瑞医药营销公司行贿科主任等事件,再往前还有影响深远的史克(GSK)行贿案,监管力度正在逐渐加大。  2017年,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后,上海工商局快速反应,集中公告三起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的处罚,包括外资药企代表施贵宝、泰凌医药、意大利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2018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随后各省市陆续发布医药购销反件,严打违规违法商业行为。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等有关内容。  随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正式发布,对“严重失信”和“特别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定义:  严重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

    标签:医药市场
    2021-11-03
  • 八部门发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印发

      医药网9月2日讯 8月3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8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据了解,这是5月2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后,正式全文公布。  《方案》将医疗服务分为通用型医疗服务和复杂型医疗服务。通用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围绕统一基准浮动。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  而复杂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支持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适当体现价格差异。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成本管理和精算平衡、统筹把握调价项目数量和幅度,指导公立医疗机构采取下调偏高价格等方式扩大价格调整总量。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到了不改不行的时候。”《看医界》专栏作者,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表示。  徐毓才认为,一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成了三医联动的短板。近年来三医联动改革中“医药”改革快速推进,成效显著,“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今年将在大范围内(30个DRGs城市和71个DIP城市)试点进入实际付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明显滞后。2018年3月医保局组建,被委以协调推进“三医联动”重任,应该有所动作。  据了解,本次方案中提及,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协同,价格管理总量调控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区域点数法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医用耗材集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来了

      医药网9月1日讯 2021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各省在2021年12月底前,根据清单完成办事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清单包含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查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咨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自主查询三方面。  同时,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好差评”结果将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重要内容。  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价采中心发〔2021〕2号  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机制》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并发布本省办事指南  各省级集采机构要在省级医保局领导下,根据清单制定办事指南,内容包含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评价渠道等,同步规范线上和线下办理事项及办事流程。2021年12月底前,各省要完成办事指南的发布。  二、持续提升工作水平  各省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开展医保政务服务评价工作,做好与本地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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