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质量评价指南》在合肥发布

    《中国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质量评价指南》在2021年中国药协会药学服务转业委员会学术年会上发布。 张强 摄  中新网合肥10月23日电 (张强 周迪 陈昭琳)10月23日,由中国药学会药学服务专委会牵头组织,中日友好医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共同发起,联合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执笔的《中国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质量评价指南》在安徽合肥正式发布。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有药品目录质量管理需求的我国各级医疗机构,适用人群为各级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药师、医生、护理人员等相关医务人员。  中国药学会药学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主任、总药师刘丽宏介绍,我国医疗机构分布广泛,且级别与服务能力尚存在差距,针对各级医疗机构普遍适用的药品目录评价标准一直空缺。  刘丽宏说,中国药学会药学服务专委会参考WHO指南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结合我国国情及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中国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质量评价指南》,通过成立指南工作团队、构建三级指标评分体系等开展相关工作。  中国药学会药学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沈爱宗介绍,指南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可获得的最佳证据制定的,旨在为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质量的评价提供依据,对促进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满足合理用药需求,建立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质量评价机制,推动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药学专业领域服务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健康的重要创新举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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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加强建设中国风湿免疫病慢病管理》倡议书:建立基层医院独立风湿科

      为推动风湿免疫学科发展,优化风湿免疫病患者管理,在日前举行的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风湿免疫病学专委会慢病管理学组2021年度学术会议暨第六届风湿性疾病管理国际论坛上,来自风湿免疫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相关学科医务工作者齐聚一堂,深入探讨了多种风湿性疾病慢病管理模式和策略,交流分享了国内外风湿免疫病慢病的新趋势,以促进风湿免疫病慢病管理模式创新,加强区域交流合作,推进慢病管理体系建设。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刘毅教授表示,近年来,我国各地区不少医院通过开展风湿性疾病的慢病管理工作,提高了慢病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诊治和管理上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疾病管理的链条还可以向两头延伸,通过建设标准化的流程和同质化的管理规范,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加深风湿免疫病患者对疾病的认识,改善就医体验,提升患者的依从性,更好地改善患者的预后,进而减少国家及家庭的负担。”  为此,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风湿免疫病专委会慢病管理学组发布了《加强建设中国风湿免疫病慢病管理》倡议书,从医务人员、患者和家庭、医疗机构、行政力量四个维度提出倡议,包括设立风湿免疫病慢病管理小组,加强风湿免疫科专科护士在患者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建立多学科团队,鼓励推进新型信息技术在风湿免疫病慢病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对患者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科普宣教,鼓励患者群体成立风湿免疫病慢病管理小组、积极开展互助;鼓励不同级别、不同区域医疗机构间开展合作;建立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基层医院的独立风湿科,培养专职风湿科从业人员;加强慢病管理理念普及和体系的建设,增加医保投入,把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风湿疾病纳入全国慢

    标签:风湿免疫
    2021-11-03
  • 河北印发《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补齐短板弱项,提升运营效能,基本建成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河北特色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聚焦能力现代化、模式整合化、服务人文化、管理信息化,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  到2025年,每千人口公立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院,下同)床位数达到5.9张(含医联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3.5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8人,每千人口药师数达到0.54人,确保到“十四五”末我省公立医院发展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常见病、多发病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统筹优化公立医院资源布局   (一)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科学规划省、市、县公立医院功能布局,加大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支持力度,形成特色鲜明、专业互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省级公立医

    标签:公立医院
    2021-11-03
  • 中国中医药的发展获关注 学术期刊《自然》焦点关注突出成果

      中新网上海10月18日电 (记者 陈静)记者18日获悉,《自然》(《Nature》)主刊以焦点关注特刊的形式来关注中医药的发展。  期刊编辑总览以“提振药用植物研究的科学性”为主题,特别访谈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中医药大学终身教授陈凯先。在特刊报道中,上海中医药大学、暨南大学、花莲慈济医院(中国台湾)等机构相继介绍了各自在中医药研究中取得的突出成果。  焦点关注特刊报道以“深度理解针灸与传统中医疗法”为主题,重点介绍了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团队使用现代技术研究针灸和传统中医药疗法对治疗慢性疼痛、哮喘、肝纤维化以及提高中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时,焦点关注特刊介绍了该校开展国际交流,扩大国际影响的成果。  据悉,近年来,上海中医药大学持续培养具有国际水准的高水平研究团队,建立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技术平台,聚焦中医药领域前沿关键科学问题,立足中医药现代化与国际化,加强中医药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促进中医药和生命科学、现代医学、信息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快中医药基础研究向临床研究的转化和应用,取得一系列创新成果。 记者18日从校方了解到,相关研究团队探寻整合现代神经调控技术和电针,对于改善脑重塑和周围神经损伤功能障碍的疗效和作用机制。该研究团队还致力研发虚拟现实(Neucir-VR)下的康复机器人。患者使用机器人介导的运动或虚拟现实工具,同时结合电针刺激,激活受损神经网络,以更好地促进脑重塑和功能恢复。  在针灸缓解哮喘方面,特刊介绍了杨永清教授团队的研究成果。校方告诉记者,研究成果明确了针刺具有良好的抗哮喘临床疗效,阐释了针刺抗哮喘多环节、多靶点生物学调控机制,并基于针刺抗哮喘效应蛋白发现了气道平滑肌收缩舒张调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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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11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要设置这几个科室!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一号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研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健康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津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市完善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本市大力推进中药产业特色发展,提高发展活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药,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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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三、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

    标签:儿童;化妆品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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