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医生或将迎来终身禁业制度

      医药网7月1日讯 医师应该不应该设立终身禁业的规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观点。不少学者认为,应该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近日《看医界》邀请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带来医师法系列解读:关于医师应该不应该设立终身禁业的规定。  医师应该不应该设立终身禁业的规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观点。不少学者认为,应该设立。他们认为,医师从事的是救死扶伤的职业,需要技术精湛、道德高尚,严重违规和道德沦丧者必须永久禁止从事医疗服务,这才是对生命的尊重和爱护。  而知名法学专家王岳也认为,医师法也应像律师法那样,建立“医师终生禁业制度”,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医患和谐,进而从根本上保护医生。  那么,《医师法(草案)》是否对此做出了回应呢?而这种回应又是否具有操作性呢?  6种情形将被临时“禁业”  对于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执业医师法》有具体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标签:医生
    2021-11-03
  • 广西省卫健委:这3类医务人员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医药网7月1日讯 6月28日,广西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称评审事项作出相关安排。  这3类医务人员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众所周知,卫生系列职称申报条件非常严格,尤其在学历和资历方面,让众多基层医护人员感到头疼。  此次《通知》,在申报高级职称年限方面放宽了政策,以下这三类医护人员可以提前一年申报高级职称。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此外,以上人员申报同系列高一级职称对论文及综述也不作硬性要求,并且之后申报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时可免试1次进行申报,已使用过免试的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的人员,再次申报时须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那么一线医务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呢?  《通知》明确到,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特岗全科医生  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师,可提前1年申报,享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  什么是特岗医生?  是针对基层(乡镇)全科医生和执业医师紧缺的问题,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设置,并将所聘全科医生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非常设岗位,服

    标签:医务人员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提高村医基药补助,严禁以考核名义截留、扣减

      医药网6月25日讯 6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顺利实施,《通知》提出了如下规定:  人均补助标准提高至10元 严禁以考核名义截留、扣减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人均补助标准由8元提高至10元。  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将相应资金发放到村卫生室,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成,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或者以绩效考核名义截留、扣减村卫生室补助资金。  实现基层基药全覆盖,细化考核指标  《通知》明确提出,各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实现全覆盖。  此前,据行业信息,国家卫健委药政处开会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进行了解读,会上提出:  基层、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使用比例要逐步达到90%、80%、60%,金额占比60%、50%、40%,年复合增长不低于4%。  加之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召开2021年全国药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今年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全力推动基本药物制度落地落实。  在这一大背景下,基层医疗机构基药使用情况必将成为今年考核的重点。《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绩效评价指标:  在服务人口数量和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本药物覆盖率、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基本药物使用量等因

    标签:村医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医药网6月8日讯 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体制改革司司长许树强7日在北京表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人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保护好、发挥好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许树强在吹风会上作上述表示。   “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许树强指出,医疗行业的特点是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应当得到合理的薪酬。  他说,要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务人员的薪酬水平,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实现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实、考核兑现。更加注重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使付出和待遇相匹配,激发广大医务人员干事创业的动力和活力。  许树强表示,要拓宽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健全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使每位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的再更新。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医学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人才、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此外,还要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分层分类评价,遵循医疗行业的特点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临床工作质量指标,探索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许树强还指出,要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减轻工作

    标签:薪酬
    2021-11-03
  • 定了!撤销中专农村医学专业

      医药网3月24日讯 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定了!撤销中专农村医学专业  《通知》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涉及临床医学、教育、公安、司法涉警类等高职专科专业为国家控制专业,纳入行政审批事项。  撤销中职农村医学专业,引导有关学校进一步优化医药卫生类专业结构,加强布局婴幼儿托育、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等大健康相关专业。  目前中专医学生怎么办?国家回应了  《通知》提出,目前的在校生,按所学的原专业名称保持不变,培养至毕业,同时学校应根据专业内涵变化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新。  有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对专业有明确要求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新版《目录》和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有关考试相应报考专业清单。  国家多次释放信号:  中专学历已不适应医疗事业发展  此前,国家多次释放信号,循序渐进推动中专医学生教育改革:  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2020年后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  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次加大了中专医学生执业竞争压力。  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同年10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相关落实通知。  逐步停止中职农村医学专业招生,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把《指导意见》中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的内容细化实化具体化,2020年12月底前结合实际出台实施

    标签:医学专业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感控将成医学本科必修课

      医药网3月3日讯 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对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医疗机构院感防控部门建设支持的建议》回复。  回复指出,感控专业将成为医学生本科教育必修课,按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将相关感控知识纳入医学生临床实习、规范化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必修内容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  同时,借鉴急诊、重症医学等性质相近专业职称晋升政策制定与实施经验,研究制定感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试与职称评定政策,设立感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序列,完善考试评定程序,彻底解决感控专业人员“晋升无门”或“所晋非所干”的问题。  回复全文如下: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卫健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  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感染防控部门建设,印发《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就医疗机构感染管理部门的科室设置、人员配置、组织管理、工作职责、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罚则等基本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对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并配套颁布《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员培训指南》、《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等20余项标准规范,基本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法规标准体系。2012—2015年,在全国范围开展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建立问题台账,逐一制定整改清单和解决方案,开展一系列措施,促进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水平,构成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医疗安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进一步夯实医院感染防控管理架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

    标签:感控
    2021-11-03
  • 三部委: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 无实质贡献者不得“挂名”

      医药网2月22日讯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明确提出,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行为规范要求,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准则,主动申请审查,接受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应当诚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规范书写病历,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采集、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传染病、新发或疑似新发的传染病例,留存相关凭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为规范要求,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在指导学生

    标签:医学科研
    2021-11-03
  • 江西新规:临床医师晋职称须做公卫!

      医药网2月4日讯 为不断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江西出台《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标到2022年底,公立医院公共卫生体系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到2025年,公立医院公共卫生体系框架成熟定型,提供集预防保健、疾病监测、疾病救治、应急救援、健康教育为一体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  《意见》提出了包括强化公立医院公共卫生职责、优化公立医院公共卫生管理结构、强化公立医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建立公立医院公共卫生应急响应机制、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和完善公立医院公共卫生保障机制等6个方面在内的主要任务。《意见》还明确了公立医院公共卫生工作的16项主要职责。  《意见》明确:  全省二级公立医院中,综合医院不少于3名、其他医院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三级公立医院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  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必须具备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尚不具备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县(市、区)确定1家综合实力强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予以支持。  足额配备用于医院感染防控、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等消杀用品、医用口罩、防护服、实验试剂等防疫物资,实行物资设备动态储备,确保全院储备不少于30日用量。  充分考虑公立医院公共卫生科、感染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科室特点,设置公共卫生岗位奖励基金,确保科室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年资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  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导向作用,将各相关科室公共卫生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全院科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科室绩效工资挂钩,体现公立医院公共卫生事业公益性。  临床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

    标签:临床医师
    2021-11-03
  • 国家药监局:依法加大对不合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为依法查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国家药监局2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溯源并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通知》要求,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其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上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应当重点调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原料购进与使用、生产记录、产品留样、销售记录等相关情况。  经查,不合格产品为被调查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被调查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时,应当组织对该企业库存或者留样的其它批次或者同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要求企业正式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溯源。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其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其现场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产品来源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应当依法协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现场调查、抽样检验、经营环节产品溯源、企业陈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组织彻查违法产品源头。  同时,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的化妆品经营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标签: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十四五”期间将实施临床重点专科“百千万工程”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以下为规划解读全文:  一、为什么要制订“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   “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我委与财政部联合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优质资源总量增加,促进了医疗资源均衡配置,提升了医疗技术水平和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党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为导向,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扩大医疗服务资源供给,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明确提出,以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作为“引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趋势”的重要内容,以专科发展带动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发挥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对促进公立医院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的作用,调动地方和医院的积极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十二五”和“十三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居民疾病谱、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情况,统筹考虑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医疗机构和不同专业的发展,制定了“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作出整体性、系统性、制度性安排,推动我国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工作进入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路径,形成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一是建设国际高水平临床专科。支持具有良好基础的

    标签:十四五
    2021-11-03
  • 广东医保局发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20〕7号)等要求,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20〕7号)等要求,通过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保支付改革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总书记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中医药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内探索形成了以中医药为特色、中西医结合救治的系统方案,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实践。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支持中

    标签:医保
    2021-11-03
  •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在总结2018-2020年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2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二、行动目标  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2‰,为如期实现“健康中国2030”主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健康更有保障。  三、行动范围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各级危重孕产

    标签:母婴
    2021-11-03
  • 国务院要求规划完善医疗保障:到2025年集采药品品种将超500个

      中新社北京9月29日电 (谢雁冰)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00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类以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9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规划》有关情况。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施子海在吹风会上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让民众用上更多新药、好药。  他介绍说,“十三五”期间,医疗保障事业深化改革创新取得新突破,创新开展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2018年以来,五批218个品种的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完成,中选产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54%,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改革实现了破冰。  在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方面,中选的冠脉支架价格降幅达到93%。近期实施的人工关节集采,髋关节和膝关节的平均价格分别从3.5万元(,下同)和3.2万元,下降到7000元和5000元,平均降价82%。“患者个人负担水平明显降低。”  施子海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连续3年调整了医保药品目录,目前有2800种药品纳入到目录之中。“十四五”期间,将继续动态调整优化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获益明显、经济评价优良的药品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药纳入到支付范围。  谈到如何推动医保公共服务更加便捷,他表示,要加快构建互联网、医保电子凭证等智能化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医保公共服务“网上办”“码上办”“视频办”。(完)

    标签: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彭韵佳)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国家医保局明确: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人群范围为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本次试点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和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等门诊慢特病病种。  通知明确,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就医地按照本地支付范

    标签: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用耗材集采下一步方向

      9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4号(医疗体育类504号)提案答复”的函,释放重大信号,涉及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下一步工作考虑、医药、医疗、医保领域的衔接等内容。  对于“推进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研究后,决策如下:  继续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药品集采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吸收地方好的做法,结合高值医用耗材特点,开展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从1.3万元下降到700元左右,大幅挤出中间环节水分,显著减轻患者负担。全国患者已于2021年1月用上降价后的产品。目前,采购进度符合预期,中选支架供应平稳。  目前,已启动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正在积极筹备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6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指出,将指导推动地方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盟采购是一种高效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区域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问题解决,把局部的经验变成全系统的智慧,进而转化成整体治理效能。目前,所有省份均以独立或联盟形式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导引导丝、骨科创伤类、吻合器、补片、胶片、冠脉球囊、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  同时,国家医保局指出,为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进一步拓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医保局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共同印发

    2021-11-03
  • 两部门发文: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9月10日,按照深化医改工作部署,为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  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医保函〔202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对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深化医改工作部署,为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协同性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统一思想、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引导、管理和监督,自觉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常态化、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下同)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合理配备使用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

    标签:医保谈判
    2021-11-03
  • 两部门:医疗机构应建立“一站式”投诉解决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提高投诉接待处理人员服务能力,提升患者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细化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投诉接待处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  国家卫健委表示,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  国家卫健委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要加大“十应当”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患者监督,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整改。  附:  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  一、应当建立“一站式”投诉解决模式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投诉接待处理模式,实现门诊、病房等投诉解决“一站式”服务,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由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或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专门负责,达到统一受理、统一调查、统一协调、统一办理、统一反馈要求。  二、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标签:投诉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不得跨区域献血浆或流动献血浆

      “健康中国”微信公众号9月9日消息,为保障献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国家卫健委今天(9日)发布2021年新版的献血浆者须知,要求在献血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划定采浆区域内户籍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捐献活动;既往无献浆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固定献血浆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浆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申请献血浆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办理献血浆登记,经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领取《供血浆证》。  二、献血浆者只能在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献血浆,不能跨采浆区域献血浆或者流动献血浆。  三、献血浆时应当做到每个献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每次献血浆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供血浆证》,办理献血浆手续,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方可献血浆。固定献血浆者血液检测项目可先采后检。  四、献血浆者只接受单采血浆机采集血浆,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两次献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一年内累计献血浆次数不得超过24次。每次献血浆量不得超过600克(含抗凝剂)。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的新献血浆者需经乙型肝炎疫苗免疫。须知同时明确了献血浆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项目。

    标签:献血浆
    2021-11-03
  • 河北省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9月8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时间截止于9月24日。  原文如下: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 年第 22 号)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9 月 24 日前,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 zhy20050131@sina.com。  附件:《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7 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抄送:机关有关各处、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在河北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备案管理、生产以及委托配送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员

    2021-11-03
  • 宁夏公开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意见

      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启事。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启事  为推动我区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满足中医临床使用需求,我局牵头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督管理处  2.联系方式:徐世明 0951-6024520  周惠娟 0951-5665636  邮  箱:45250124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  附件:宁夏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宁夏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使用,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监管属性】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二章 质

    2021-11-03
  • 首页
  • 上一页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下一页
  • 尾页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