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医药网9月2日讯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等四委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 第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9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 涛 0431-81763121 都宇佳 0431-81763185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使用,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共同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对吉林省具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吉林省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五条 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 第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