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8日!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时间公布

      医药网8月27日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联合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明确指出,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医师资格考试工作,2021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延期至9月18日至20日举行。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一、计算机化考试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9日下午16:30-18:30和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16:30-18:30。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傣医、中医(朝医)专业、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和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傣医、中医(朝医)专业、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2021年9月19日上午11:05-12:05。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21年9月19日上午11:05-11:35。  二、纸笔考试  中医类别(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和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中医类别(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9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请考生及时关注考试相关信息,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认真备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师资格考试

    2021-11-03
  • 一批高校新增这些本科医学专业!

      医药网8月18日讯 前不久,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这一工作截止至8月6日,据悉,全国各高校共申报国家控制布点专业306个、尚未列入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139个。  近日,教育部官网发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材料公示》,对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8月9日-9月9日。名单显示,多所高校拟增设临床医学专业,同时,对于紧缺类临床医学专业诸如学、儿科学等,多所综合高校拟开设相关专业。  《看医界》整理表单中涉及医学类相关专业如下。

    标签:本科医学
    2021-11-03
  • 定了!撤销中专农村医学专业

      医药网3月24日讯 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定了!撤销中专农村医学专业  《通知》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涉及临床医学、教育、公安、司法涉警类等高职专科专业为国家控制专业,纳入行政审批事项。  撤销中职农村医学专业,引导有关学校进一步优化医药卫生类专业结构,加强布局婴幼儿托育、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等大健康相关专业。  目前中专医学生怎么办?国家回应了  《通知》提出,目前的在校生,按所学的原专业名称保持不变,培养至毕业,同时学校应根据专业内涵变化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新。  有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对专业有明确要求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新版《目录》和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有关考试相应报考专业清单。  国家多次释放信号:  中专学历已不适应医疗事业发展  此前,国家多次释放信号,循序渐进推动中专医学生教育改革:  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2020年后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  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次加大了中专医学生执业竞争压力。  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同年10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相关落实通知。  逐步停止中职农村医学专业招生,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把《指导意见》中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的内容细化实化具体化,2020年12月底前结合实际出台实施

    标签:医学专业
    2021-11-03
  • 国家卫健委:感控将成医学本科必修课

      医药网3月3日讯 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对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医疗机构院感防控部门建设支持的建议》回复。  回复指出,感控专业将成为医学生本科教育必修课,按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将相关感控知识纳入医学生临床实习、规范化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必修内容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  同时,借鉴急诊、重症医学等性质相近专业职称晋升政策制定与实施经验,研究制定感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试与职称评定政策,设立感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序列,完善考试评定程序,彻底解决感控专业人员“晋升无门”或“所晋非所干”的问题。  回复全文如下: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卫健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  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感染防控部门建设,印发《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就医疗机构感染管理部门的科室设置、人员配置、组织管理、工作职责、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罚则等基本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对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并配套颁布《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员培训指南》、《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等20余项标准规范,基本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法规标准体系。2012—2015年,在全国范围开展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建立问题台账,逐一制定整改清单和解决方案,开展一系列措施,促进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水平,构成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医疗安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进一步夯实医院感染防控管理架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

    标签:感控
    2021-11-03
  • 三部委: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 无实质贡献者不得“挂名”

      医药网2月22日讯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明确提出,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行为规范要求,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准则,主动申请审查,接受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应当诚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规范书写病历,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采集、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传染病、新发或疑似新发的传染病例,留存相关凭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为规范要求,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在指导学生

    标签:医学科研
    2021-11-03
  •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三、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

    标签:儿童;化妆品
    2021-11-03
  • 国家医保局: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彭韵佳)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国家医保局明确: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人群范围为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本次试点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对应业务编码标准中的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和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等门诊慢特病病种。  通知明确,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就医地按照本地支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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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 河北省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9月8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时间截止于9月24日。  原文如下: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 年第 22 号)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9 月 24 日前,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 zhy20050131@sina.com。  附件:《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7 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抄送:机关有关各处、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在河北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备案管理、生产以及委托配送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员

    2021-11-03
  • 宁夏公开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意见

      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启事。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启事  为推动我区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满足中医临床使用需求,我局牵头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督管理处  2.联系方式:徐世明 0951-6024520  周惠娟 0951-5665636  邮  箱:45250124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  附件:宁夏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宁夏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使用,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监管属性】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二章 质

    2021-11-03
  • 吉林省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医药网9月2日讯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等四委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 第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9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 涛 0431-81763121  都宇佳 0431-81763185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使用,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共同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对吉林省具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吉林省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五条 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  第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

    2021-11-03
  • CDE公开征求3个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见

      医药网9月1日讯 8月30日,CDE官网公开征求3项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见,分别为中药新药毒理研究用样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创新药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中药新药毒理研究用样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规范中药新药毒理研究用样品的研究,药审中心起草了《中药新药毒理研究用样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以及专家、研发单位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8月30日  关于公开征求《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药物依赖性研究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于2007年发布,为在药物研发过程中进行依赖性评价提供了技术指导。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国际上对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的研究和认识不断进展,国内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需要与国际认识接轨。因此,为完全实施和充分遵循ICH M3(R2)的要求,并基于非临床依赖性研究的研究进展修订完善指导原则,药品审评中心于2021年启动了《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根据中心指导原则制修订程序,在指导原则工作组内多次讨论

    标签:技术指导
    2021-11-03
  •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三、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

    标签:儿童;化妆品
    2021-11-03
  • 连花清瘟防治新冠肺炎的价值解析

    近日,我国多个省份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米锋在近期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疫情仍呈快速发展态势,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总体看,本轮疫情点多、面广、线长。因此,做好防控是重中之重。自疫情发生以来,中医药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国务院筛选出的有效药物“三方三药”之一连花清瘟胶囊/颗粒,防治新冠肺炎的作用是确凿的、肯定的,获得了国家方案的推荐。 选用名方名药,抗炎抗病毒作用确切 中药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运用络病理论探讨外感温病及瘟疫传变的规律和治疗而研制的专利中药,组方以汉代张仲景《伤寒论》中的麻杏石甘汤与清代吴鞠通《温病条辨》中的银翘散为主,汲取明代吴又可《温疫论》治疫证用大黄经验,配伍红景天清肺化瘀,调节免疫。辛凉宣肺与泄热,可以解决新冠肺炎患者体温持续不降的问题;清肺止咳平喘,可以改善新冠肺炎患者的咳嗽不止,呼吸困难;抗炎抗病毒作用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复制,抑制病毒感染引起的系统性炎症反应。连花清瘟使用大黄是最大的亮点,大黄通腑泄肺,让“疫毒”从大便排出,同时可以截断病情向危重传变。 连花清瘟对多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具有良好的防治作用,这是通过整体调节和多靶点发挥作用实现的。它针对的是发热、咳嗽、痰黏不能咳出、咽痛、乏力、肌肉酸痛等这样一个外感热病的症候群,作用机理在于针对多个靶点,协同发挥抗炎、抗病毒、止咳平喘、增强机体免疫作用。因此只要症候群相同,不论是普通感冒、流感还是新冠肺炎,都可以使用连花清瘟进行治疗。 科学研究不断深入,证据翔实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多个科研院所、专家团队都开展了中药连花清瘟胶囊防治新冠

    标签:连花清瘟
    2021-11-02
  • “三方三药”在我国的抗疫中彰显独特优势

    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消息,10月31日0~24时,31个省市区新增确诊病例92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33例,本土病例59例。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米锋在10月3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疫情仍呈快速发展态势,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总体看,本轮疫情点多、面广、线长,做好防控是关键。 中医药是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大优势,在湖北疫情时发挥了全链条、全过程、全周期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筛选出了有效的“三方三药”,尤其是其中代表药物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参与的治疗作用是确凿的,肯定的,获得了国家方案中的推荐,并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了用于新冠肺炎的治疗。 最新研究成果证明,无论是Alpha、Beta变异株,还是德尔塔毒株,连花清瘟胶囊都显示了稳定的体外抗病毒作用。目前在变异株散发的新形势下,利用好中成药开展群防群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0年疫情期间,连花清瘟被广泛用于武汉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以及所有方舱医院,新疆等许多省市把连花清瘟胶囊作为防控药品,由社区向居民发放,收到了良好防控效果。在这期间,围绕连花清瘟国内科学家开展了大量科学研究,结果表明,连花清瘟对常见冠状病毒(HCoV-229E)和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无论是Alpha还是Beta毒株感染引起细胞病变,都具有良好的抑制作用,并能抑制炎症风暴,应用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可改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发热、乏力、咳嗽等临床症状,明显改善肺部CT特征,缩短症状持续时间和治愈时间,提高临床治愈率。研究论文《连花清瘟对新型冠状病毒具有抗病毒、抗炎作用》,被国际期刊《药理学研究》刊发并评选为2019-2020年度全球优秀论文。 由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金银潭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20余家

    2021-11-01
  • 连花清瘟是疫情防控的必需、感冒药的常备

    近期,全国多地散发新冠肺炎疫情,截至目前已有12省区市发现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疫情散发叠加冬季感冒流感的新形势下,我们除了做好个人防护外,备好对症药物更是关键。 连花清瘟作为中医药治疗新冠肺炎筛选出的“三药三方”之一应用普遍,并且连续九年获评北京晚报读者推荐家庭常备药品。为什么连花清瘟会得到大面积的推荐使用呢?这基于它的用药特点及其治感冒、抗流感、防治新冠的得到了科学研究有效证实而广受认可。 融汇历代名方名药,全面改善症状 中药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运用络病理论探讨外感热病传变规律和治疗而研制的专利中药,组方以汉代张仲景《伤寒论》中的麻杏石甘汤与清代吴鞠通《温病条辨》中的银翘散为主,汲取明代吴又可《温疫论》治疫证用大黄经验,配伍红景天清肺化瘀,增强免疫机能。连花清瘟具有良好的退热、止咳、抗炎、抗病毒作用。辛凉宣肺与泄热,可以解决患者体温持续不降的问题;清肺止咳平喘,可以改善患者的咳嗽不止,呼吸困难;抗炎抗病毒作用可以抑制病毒的复制,抑制病毒感染引起的系统性炎症反应。 连花清瘟对多种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良好作用是通过整体调节和多靶点发挥作用实现的。它针对的是发热、咳嗽、痰黏不能咳出、咽痛、乏力、肌肉酸痛等这样一个外感热病的症候群,协同发挥抗炎、抗病毒、止咳平喘、增强机体免疫作用。因此只要症候群相同,不论是新冠肺炎,还是普通感冒、流感,都可以使用连花清瘟进行治疗。 科学研究证据翔实,治感冒抗流感防治新冠 连花清瘟治感冒、抗流感、防治新冠肺炎的良好得到了国内很多权威科研院所的基础和临床研究证实。 广州医科大学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研究发现,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对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感染引起细胞病

    标签:连花清瘟
    2021-10-28
  • “健康中国,赋能县域”基层医师培训|动脉粥样硬化临床治疗新进展

    心脑血管病是全球最常见的疾病,也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被称为威胁健康的第一杀手。近年来,我国心脑血管病发病率逐年上升,且有年轻化的趋势。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发布的《中国心血管健康与疾病报告2020》显示,心脑血管病导致的死亡占我国城乡居民总死亡原因的首位,而动脉粥样硬化被认为是诱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主要潜在原因,是心肌梗死和脑梗死的根源。因此,做好动脉粥样硬化的防治是预防这些致死性疾病最关键的一步。 2021年10月22日,由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主办、络病大讲堂支持、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全医堂平台推出的“健康中国,赋能县域”—线上全科医师系列培训课程第四期,邀请到了来自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张蕾教授,以《动脉粥样硬化临床治疗新进展》为主题,就动脉粥样硬化易损斑块的研究现状、治疗进展及通络药物抗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和临床研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易损斑块是急性心脑血管病事件的“始作俑者” 针对心脑血管病的发病基础,张蕾教授指出,现代医学认为动脉粥样硬化是心血管疾病和脑血管疾病病理变化的共同基础,可以发生在全身各个部位的血管,引起相关疾病的发生。 动脉粥样硬化的发展是一个缓慢而持续的过程,一般在幼年就开始发生。张蕾教授介绍,国外有研究显示,甚至在几个月大的婴儿血管中就发现动脉粥样硬化的存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动脉粥样硬化会逐渐加重,经历从内膜损伤到泡沫细胞、脂质条纹,再到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纤维斑块和复杂斑块及斑块的破裂等一系列过程。当然,这个发展过程是非常缓慢的,有些人可能终生与动脉粥样硬化共存却不发生疾病,但是也有些人可能在三四十岁后突然就得了心梗、脑梗。张蕾教授表示,个体间之所以会有不同情况发生,主要是因为体内斑块类

    标签:通心络胶囊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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